1.工作日和周六日加班,公司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
2.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是在原工資基礎上另外支付三倍嗎?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226號)第二條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的工資,如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則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轉(zhuǎn)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