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進口機動車輛通關效率,促進我國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海關總署、公安部決定全面推廣《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簡稱《證明書》)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單》)“兩證合一”改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對原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關于《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修改)分別簽發《證明書》和《隨車單》的,在進口車輛辦結放行手續并經檢驗合格后,簽發“兩證合一”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稱新版《證明書》)。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進口汽車、摩托車放行并經檢驗合格后三年內向海關提出簽發新版《證明書》申請。
三、進口非中規車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目中申報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如“原歐規”“原美規”“原加規”“原中東規”等)。
四、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僅簽發《證明書》或者《隨車單》之一的,按照原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五、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中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號以及海關總署、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公安部
2026年6月16日
(信息來源:海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