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綜合保稅區內“保稅混礦”
是指綜合保稅區(包括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對以保稅方式進境的鐵礦砂進行簡單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復運出區或離境的業務。
二、什么是“簡單物理加工”
是指鐵礦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發生變化外,未發生實質性改變。
三、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
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具體參照《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執行。
四、原產地申報要求
品目2601至2617項下礦石,由相同品目礦石經預先混拌、篩選等物理處理形成混合的,該生產過程不構成《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規定的實質性改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有關規定,上述混合礦石的原產地應為混合前礦石的原產地,涉及多個原產地的,應根據實際原產地分別申報。
五、鐵礦砂檢驗
鐵礦砂入區前應接受海關檢驗和監測,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方可入區,如不符合則應按海關要求做退運或檢疫處理。
鐵礦砂從特殊區域進入境內(特殊區域外)應接受海關檢驗。
六、企業申請開展業務的條件
1.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設立電子賬冊,記錄貨物的進、出、轉、存等情況。
2.企業應設置專用區域存放“保稅混礦”鐵礦砂,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